申请人:FIESTA COLOMBINA,S.L.U.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95901号“KOJ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引证的第7295685号“KOJ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由商标局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