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亚兵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71467号“早发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汉字“早发现”构成,便于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记忆,具有显著特征,并非仅表示出商品的内容和特点。而且已有大量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早发现”指定使用在怀孕诊断用化学制剂、医用诊断制剂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和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