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得瑞领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智兴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53718号“DE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754938号“OOHD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和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属行业不同,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产品图样、委托焊接加工合同、员工服装照片、公司名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DERA”与引证商标“OOHDEAR”在字母构成、组合方式等方面相近,含义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