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御仙珍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06550号“蛋鲜生Mr.Eg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381120号“蛋先生”商标、第14494947号“蛋先生”商标、第20094630号“非凡蛋先生Mr.EGG”商标、第13884514号“蛋夫人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由商标局决定初步审定在“食用油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蛋”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于2017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其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呼叫、含义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豆腐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蛋鲜生”、外文“Mr.Egg”及图形所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蛋先生”及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非凡蛋先生Mr.EGG”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产生了足以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