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丽神话(武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43369号“可立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非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第20308318号“cleasy”商标的延伸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官网、网络媒体宣传推广情况;第20308318号商标信息;作品登记证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可立洗”构成,指定使用在“洗衣剂”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第20308318号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为不同商标,其对第20308318号商标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