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众仕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317223号“T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5555951号“T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适配卡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92061号“T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