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克利夫种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62254号“illumiNa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34608号“ILLUMI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57206号“ILLUM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614575号“聚光绘影ILLUMI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已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国获准注册,且经过申请人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国家相关商标信息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文字部分为“illumiNations”可解释为“照明、阐明”等含义;引证商标一、二、三主要识别外文无固定含义。二者商标在整体含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