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洞头县旭东水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锐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329106号“欣农科技XINNONGKE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350826号“欣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769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807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商标局撤销,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欣农科技”,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尚存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