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克利夫种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61998号“illumiNa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543109号“ILLUMINATION GLOBAL G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7673H号“ILLUM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353973号“iLu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614587号“聚光绘影ILLUMI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已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国获准注册,且经过申请人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国家相关商标信息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尚存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文字部分为“illumiNations”,其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识别文字“ILLUMINATION”在整体含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