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74177号“我就喜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4898030号“我喜欢WOXI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427577号“我就喜欢I'm Lovin'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4898030号“我喜欢WOXI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牛皮纸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二显著文字部分“我就喜欢”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