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思特格拉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5]第0000105284号《关于第13186349号“instagra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23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委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19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诉讼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商评字[2017]第49330号《关于第10816444号“因斯格姆 instagr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该裁定对引证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因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委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时,该裁定已生效。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