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
申请人因第21064283号“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在第35类、第36类、第41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729478号“CA及图”商标、第4330567号图形商标、第10970029号“CAE”商标、第19032993号“CAEEE”商标、第1388960号“CA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6类、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