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涵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名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94862号“BIGK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829879号“BIG-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中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