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博克森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03969号“世界搏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已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U盘):申请人其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世界搏击”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等,缺乏商标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