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燿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90858号《关于第18184590号“Y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67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液压阀”商品与第11018685号“Y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因此,引证商标已经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障碍商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于2017年8月9日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见第1573期《商标公告》),且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出复审申请,商标局的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除“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以外的其余商品不类似。故在复审商品上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