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爱尚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锡林郭勒盟蒙云畜牧业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锡林浩特市森利源草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26日对第18957691号“蒙云爱尚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7247972号、第16208065号“爱尚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申请人商号权。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的情况下,还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一、二几乎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网络宣传图片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首先,被申请人公司因发展所需,将原公司名称“锡林浩特市森利源草业有限公司”已变更为“锡林郭勒盟蒙云畜牧业有限公司”。其次,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根据自身所需独立创作而成的商标,具有独特的内涵和极强的可识别性,与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具有特殊内涵,并不存在对引证商标一、二进行复制、摹仿或翻译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非申请人提出的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淘宝网宣传销售情况截图、相关产品及所获荣誉截图。
我委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大体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锡林浩特市森利源草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于2017年2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肉罐头;腌制水果;腌制蔬菜;蛋;牛奶;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于2017年12月24日名义变更为锡林郭勒盟蒙云畜牧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专用期自2017年2月28日至2027年2月27日止。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5年6月19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使用在第29类“肉;肉干”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经我委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3668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6年3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它具体条款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引证商标一经我委驳回复审予以驳回。故该商标不能成为争议商标在先权利。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餐厅”等服务在销售渠道、服务对象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网络截图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爱尚羊”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更不足以证明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爱尚羊”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在先使用在“鱼制食品;肉罐头”等商品上。因此,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亦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的商号权”之规定。
另,争议商标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当注册的实体规定主要适用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本案仅涉及特定主体的相对权益,亦不属于该规定调整范围。因此,申请人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