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精诚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250770号“精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认为,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713144号“古灵精探GULINGJINGT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于2017年09月07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6989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85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