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德鑫堂中医中药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450654号“德鑫堂DeXin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认为,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618526号“德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24307号撤销决定,其使用在“培训;教育信息;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辅导(培训)”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90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