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796939号“UniW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UniWAN 21796939

阅读:120657 2018-03-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云网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96939号“UniW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而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334909号“炎黄之火 UNIWA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71800号“uniiwan…

  申请人:北京云网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96939号“UniW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而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334909号“炎黄之火 UNIWA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71800号“uniiw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21769号“Uni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43699号“Uni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339821号“欣旺壁纸 UNIW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托管服务合同;企业广域网加速服务协议;申请商标使用在实体设备和软件上的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UniWAN”与引证商标一的字母部分“UNIWANE”、引证商标二“uniiwan”、引证商标三“UniHan”、引证商标四“Unihan”、引证商标五的字母部分“UNIWAL”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云计算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796939号“UniW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UniWAN 2179693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4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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