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598929号“METALLURGICA BRESCIA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ETALLURGICA BRESCIANA 21598929

阅读:58374 2018-03-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迈特诺(马鞍山)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98929号“METALLURGICA BRESCIA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397289号“METALLURGICA BRESCIANA”商标、第8405…

  申请人:迈特诺(马鞍山)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98929号“METALLURGICA BRESCIA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397289号“METALLURGICA BRESCIANA”商标、第8405402号“Metallurgica Brescian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属于关联企业,双方已达成一致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METALLURGICA BRESCIANA”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和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矿物绝缘电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信号发射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信号发射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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