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宝足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66379号“宝足林BAO ZU L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635211号“双足 DOUBLE FEET及图”商标、第8024156号图形商标在整体构成和呼叫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