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晶晶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16999号“果子派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960132号“果子及图”商标、第15193221号“果子王”商标、第15870582号“金果子JINGUOZ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之间已获准共存。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构成和呼叫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指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果子派对”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中文“果子”在文字构成和呼叫相近,且含义上无显著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咖啡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