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威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85936号“vidadesi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7077722号“KONVI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形象、构成、读音、特点、含义上并不相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侧重不同行业和领域,各自有其独特的市场份额和客户群体,且,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的“VIDAHOUSE”系列品牌已经形成一一对应的固定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并不会对既有的市场秩序予以破坏。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的整体构成、呼叫方式、认读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