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晋江专注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90171号“远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5419773号“BiGBLL Since 199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046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38940号“雄峰XIONGF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均为他人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商标的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