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06683号“十八腔Shibaq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17866015号“十八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在异议审理当中,申请人请求延期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的异议程序现已审结,2017年10月27日商标局决定该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不予注册。引证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商品为“电子公告牌;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自动广告机;电子防盗装置”商品。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电子公告牌;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自动广告机;电子防盗装置”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