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乌斯特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浦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6710号“QQQQ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8206697号“大树品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26105号“嬌柔QQ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设计构思、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要素、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