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东方楚艾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54987号“东方楚艾ORIENTAL MOXIBUS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第20270919号“楚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24216号“上医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224215号“上医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两商标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具有可区分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在第44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