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荣华
委托代理人: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59649号“盛世百年大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013304号“大统DA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9183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中继续有效,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盛世百年大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汉字“大统”,二者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两商标共存于进出口代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