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卫•艾伦•布鲁克斯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97291号“4PL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667212号“PLAY COMME des GARC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90761号“PLAY fantasy and mirac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66706号“School PL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729162号“玩鲜P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近似,且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有效期满未予续展,已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尚未结案,鉴于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我委不将申请商标与之进行近似性比较。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4PLAY”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之一“PLAY”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上相近,两商标共存于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