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杜荣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12日对第18107919号“妙多百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妙多Mida's”是申请人独创的品牌,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15046号“妙多Mid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地域,在知晓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的荣誉资质证书及引证商标注册证;
2、“妙多”产品及包装图片;
3、“妙多”产品参加展会及宣传图片;
4、“妙多”产品经销合同及产品检测报告、销售单及发货单、销售发票;
5、“妙多”产品在淘宝、京东等网络销售截图;
6、作品登记证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料;
7、在先案件裁定书、判决书复印件证据。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酱;调味品;茶;面包”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酱;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属于相同及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妙多百丽”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认读中文部分“妙多”,且整体未形成明显的区别含义,双方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面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故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咖啡;糖果;谷粉制食品;面粉;调味酱;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调味品;芥末”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