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VMH酩悦轩尼诗路易斯威登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91773号“路威酩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时,第7592691号“路易酩轩LYM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委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