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金世家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鼎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09266号“金东瓷砖JADIN CERAM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木地板;大理石;耐火砖、瓦;非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玻璃;涂层(建筑材料);石、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故申请人只对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510674号“FIOR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79269号“金匠生态瓷砖GOLDSMITH CERAM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10600号“W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进行陈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三专用权已届满,其不应作为本案中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引证商标信息截图。
经审理查明:1、商标局在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时,同时引证了第21153599号“金东石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276050号“金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68866号“东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142216号“金一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456919号“星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2049890号“加米GARM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39600号“雷达LEI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
2、引证商标三的的专用权于2017年1月20日届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专用权失效已满一年。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由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木地板;大理石;耐火砖、瓦;非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玻璃;涂层(建筑材料);石、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瓷砖;玻璃马赛克;非金属地板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瓷砖;玻璃马赛克;非金属地板砖”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