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狮市立盛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02日对第14682468号“心清爽XINQINGSHU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使用商品的功能和产品口感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二、“心清爽”一词属于啤酒和无酒精饮料产品行业的公共资源,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利于啤酒和无酒精饮料行业正常的市场竞争,有损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三、多件以“清爽”为识别要素的商标在第32类商品上的注册被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和《现代汉语字典》对“清爽”一词的解释;2、百度百科对啤酒的解释;3、网络上有关啤酒功效的解释;4、国家图书馆电子数据库打印资料;5、相关裁定;6、类似情形商标信息。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核准注册,注册公告于2017年5月7日刊登在1550期《商标公告》上,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委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经合议组评议,我委认为:
一、争议商标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产生误认,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系指该标志所涉及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含有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内容。争议商标本身未含有上述内容,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二、“心清爽XINQINGSHUANG”指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和产品口感等特点,亦未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和(三)项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