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熊猫电站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60069号“PANDA GREEN ENER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09217号“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45781号“PANDA LOGIST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22700号“熊猫基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539720号“熊猫800 PANDA 8 MILL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511754号“熊猫主题乐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670010号“熊猫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104266号“熊猫物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1414895号“熊猫邮局 PANDA PO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1104358号“熊猫租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0334553号“PANDA.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国际注册第611089号“P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九将转让至申请人,届时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商标局已核准注册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实际使用情况介绍复印件;相关判决书、决定书复印件;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档案复印件;熊猫电站版权登记及实际使用证明复印件;申请商标推广和使用情况复印件;媒体报道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我委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16855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尚未生效;商标局在注册程序中驳回引证商标八、九的注册申请。截止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为不同主体所有。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九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物流运输;拖运;司机服务;能源分配;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十一核定使用的“运输预订;停车场;拖缆;能源分配;冷冻食品柜出租;汽车出租;组织旅行”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英文“PANDA GREEN ENERGY”构成,其中“GREEN ENERGY”可翻译为绿色能源等含义,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显著性较弱,故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为“PANDA”,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十一的文字部分在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十、十一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七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其权利归属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的近似性问题我委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