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家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68587号“装修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完全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与本案情形类似商标的商标注册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装修咖”的普通印刷体,使用在建筑咨询、建筑信息等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另,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能够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