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南宁广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83551号“广之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8959021号“广源”商标、第18803775号“鹿鼎豫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公司销售发货单。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饲养备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