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黔进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62735号“昆仑日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493851号“昆仑天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987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以及第6448440号“油胜 OIL 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在市场上共存。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昆仑日润”与引证商标一“昆仑天润”的文字组成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要素及整体外观上近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动带用润滑油、润滑油、润湿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润滑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