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成都建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弘毅天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67526号“吃得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口味与质量等特点,仅起到暗示作用,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经过申请人的查询,在先已经有诸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上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光盘形式)。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吃得香”使用在食用油脂、食用菜籽油、玉米油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品质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备显著特征。另,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能够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