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29455号“赛思达SOUTHSTAR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赛思达SOUTHSTARS及图 7229455

阅读:100155 2018-03-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赛思达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赛思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思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229455号“赛思达SOUTHSTAR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4676号决定,于2017年05月26日向我委…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赛思达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赛思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思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229455号“赛思达SOUTHSTAR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4676号决定,于2017年05月2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可以证明其在2013年8月4日至2016年8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维修信息”部分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已经连续三年未在其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服务上进行使用。且商标局并未将被申请人的证据发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在所指定的服务项目上实际使用“赛思达SOUTHSTARS及图”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

  2、被申请人员工名片;

  3、被申请人维修工作中实拍图片及网络宣传截图;

  4、被申请人部分售后维修处理单据及维修服务发票;

  5、客户给被申请人售后服务部増松的锦旗;

  6、“赛思达SOUTHSTARS及图”版权证书;

  7、“赛思达SOUTHSTARS及图”产品宣传册。

  我委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意见及所附相关证据材料(7项)副本一并寄送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如下主要质证意见:1、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所涉及的服务并非“维修信息”服务。2、部分证据显示的商标为“新南方”,而非复审商标。3、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大部分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无法验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维修信息”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3月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维修信息”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3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其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部分产品维修单及发票显示的日期均在指定期间。结合证据3维修工作实拍图片中显示的复审商标,上述在案证据可以形成一个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已在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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