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国际新能源智能汽车体验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02462号“EV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565827号“园心Center Computer”商标、第15988029号“中心石化CENTER及图”商标、第1695763号“CENTEK”商标、第2022770号“CENTEK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中,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享有较高知名度,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