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676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649707号图形商标、第11249179号“子午流注养生会馆WWW.ZIWULIUZHU.COM及图”商标、第4045884号“吉灵参茸JILING及图”商标、第15054495号图形商标、第1385567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且,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享有较高知名度,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