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盘山县军源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瑞鑫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1365938号“军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军源”二字是申请人企业字号,该商标不会使消费则误认为是军品,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军源”品牌水稻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市场认知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军源”,该标识易被消费者认为是军品,军物来源,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述情形。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