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西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诚智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05506号“ACTION GA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759514号“ACTION异想家”商标、第11182534号“创域Action consulting”商标、第5776729号“ACTION SUCCES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62218号“ACTION SPORTS STADIUMS及图”商标、第12618343号“开拍!ACTION!第N代导演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