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开鑫贷融资服务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07111号“开金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18647662号“开金所KAIF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荣誉证书、申请商标使用及宣传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开金所”与引证商标“开金所KAIFEX”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委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