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79667号“滴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饮用水过滤器;便携式一次性消毒小袋”两项商品上的复审,故第13201860号“滴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申请人已对第7305201号“滴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时审理本案。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介绍、审计报告。
经审理查明:
1、“便携式一次性消毒小袋”商品经商标局审查已经初步审定,故该商品不属于本案复审范围。
2、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现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饮用水过滤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灯;汽车灯;煤气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藏箱;汽车发动机预热器;水加热器;舞台烟雾机;供暖装置;自动浇水装置;太阳能热水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