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克
委托代理人:温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17日对第9297980号“搜搜SOSO 搜搜更懂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SOSO”是申请人独创且长期使用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362576号“SOS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的“SOSO”商标,却不知合理避让,恶意注册争议商标,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争议商标还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资质文件。
2、引证商标相关宣传及使用证据、注册证。
3、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对“SOSO”商标广泛使用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系业务需要,并未抢注他人商标的故意或恶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未构成近似,且商评委在已作出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中已经支持了被申请人的上述观点。另,申请人的关联公司杭州俊毅文化传播公司主体已不存在,被申请人不认同申请人提供的关联公司资质文件。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公司简介及获奖证书。
2、争议商标相关媒体报道资料及系列商标信息。
3、争议商标相关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我委于2017年12月25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回应。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1年4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至2024年4月20日。
2、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出于商标撤三程序中。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搜搜SOSO 搜搜更懂你”与引证商标“SOSO及图”整体上存在一定差异,两者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系指申请人在先享有的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法定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另,申请人未提交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广告等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搜搜SOSO 搜搜更懂你”近似的商标且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
另,《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委不再予以赘述。在案并无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曾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申请人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提出争议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