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搜迹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48038号“水汽能 ShuiQiNe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技术等特点,且申请商标经过我方多年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并未导致消费者误认。经查,已有他人的企业名称中包含“水汽能”,并获得了相关专利。因此,在相关行业内和行政机关均不认为“水汽能”为通用名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水汽能”使用在指定的“安装维修水管;钻井;清扫烟囱”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技术特点,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商号权不同于商标权,他人对“水汽能”是否享有商号权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