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磐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沈阳尚缘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知信雅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10425号“拜艾康BIEP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交的由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显示申请人名称由沈阳尚缘商贸有限公司变更为沈阳磐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拜艾康BIEPI及图”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61373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