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盼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46755号“悠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已作出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6187号决定、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4597号决定,决定第4588395号“悠点”商标、第8935127号“悠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予以撤销。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