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有礼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本色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97664号“派啊pa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776879号“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精油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多出的文字“啊”仅为语气助词,未产生明显区别,与引证商标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3日